根据工作需要,我局现公开征集涪陵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评估类相关内容。
(二)评估机构配置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应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民政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其中具备医学背景不少于5人。
(三)评估人员包括评估专家和评估员。评估专家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少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技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高级技师其中一项资格证书,负责指导开展现场评估、复核确认评估结论。评估员应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
(四)有独立、专业的评估场地,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采取集中评估时,应设立等候
评估的空间,评估工作在相对独立的评估室内逐一进行,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宜设立单独的评估室。评估室内物品应满足评估需要,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平整、防滑。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涪陵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材料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涪陵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应1年以上。
4.提供评估场所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场所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实地配备设施设备后的图片。
5.提供评估单位信用证明。
(二)受理和认定。区民政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将其纳入拟认定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机构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四)公告。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评估机构名单,并将名单录入“渝悦·养老”应用中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统一管理。
三、机构职责
(一)信息采集。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健康数据及生活环境,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开展评估。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内容,全面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能力。
(三)等级判定。根据指标与评分得分划分失能等级,为后续照护、服务和享受政策等提供依据。
(四)报告与建议。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康复及照护方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照护建议。
(五)建立档案。建立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过程相关记录、评估结论书等档案的留存归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0年。
(六)数据安全与监督。确保评估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未经民政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老年人信息,且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督,确保评估过程规范科学。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评估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机构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三)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评估职责而终止评估资格未满1年;因违法违规终止评估资格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不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
(一)评估机构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服务规范、动态调整原则。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等经申请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
请有意向的单位请于2025年7月14日前将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提交到区民政局老龄工作科,联系人:吴瑶,电话:023-87881224
附件:1. 涪陵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表
2.涪陵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花名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