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改善我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马鞍街道:红星社区、双河口社区、大石庙社区、高岩口社区、玉屏社区、太乙门社区、杨二坪社区、马鞍社区、石马社区、和平社区、双溪社区(鹤凤大道以东部分)、大鹅社区(鹤凤大道以东部分)、两桂社区(渝利铁路以南部分)、均安社区(鹤凤大道以东,集锦大道以南部分)、倪峰社区(渝利铁路以南部分)。
(二)李渡街道:龙桥社区(渝利铁路以南部分)、岚马村(渝利铁路以南部分)。
(三)敦仁街道:全域。
(四)崇义街道:全域。
(五)荔枝街道:黎明社区、顺江社区、大塘社区、天湖社区、堡子城社区、建涪社区、稻香社区、望涪社区、马援坝社区、望州关社区、兴涪社区、北斗社区、学堂湾社区、龙湾社区、鹅颈关村、蒿枝坝村、乌江村(渝怀铁路以北部分)。
(六)江东街道:插旗社区、群沱子社区、群兴社区、磨盘沟社区、营盘村、金桃村、黄桷嘴社区、文峰村、七龙村、菜场社区。
(七)江北街道:来龙村、黄旗社区、点易社区、永柱社区、北坪社区、韩家村(渝利铁路以南部分)、碧水社区(渝利铁路以南部分)。
(八)龙桥街道:双桂社区、南岸浦社区、北拱社区(石渝高速以北部分)、袁家社区(石渝高速以北部分)、荣桂社区(石渝高速以北部分)、沙溪社区(石渝高速以北部分)。
禁放区域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所在镇街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由所在镇街负责组织守护。
三、禁止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人员密集场所,确保燃放安全。
四、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施行后,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23〕3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