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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制定重庆市涪陵区医疗废物 处置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 示
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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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涪陵区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我委对全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结合实地调研和座谈论证会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医疗废物处置差别化收费标准,形成了《关于制定涪陵区医疗废物处置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如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公示期内,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邮件等形式联系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  箱:fljg7713@163.com

地  址:涪陵新区大厦1213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关于制定涪陵区医疗废物处置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制定涪陵区医疗废物处置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居民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渝发改规范〔2024〕13号)等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现就制定我区医疗废物处置差别化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所列范围为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处置单位按照不高于最高限价向收费对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

1.按床位计收。5张床位(含5张)以上,收费标准:2.40元/床.日。5张床位以下,按照定额计收,收费标准:150元/月。

2.按重量计收。月产生量60公斤(含60公斤)以上,收费标准:5.14元/公斤。月产生量低于60公斤,按照定额计收。月产生量小于30公斤的,收费标准:150元/月;月产生量大于30公斤(含30公斤)、低于60公斤,收费标准:300元/月。

3.签订协议计收。医疗废物处置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可自行协商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4.计费依据。计费床位数按照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上年度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新开医疗单位参考编制床位计算;床位包括简易输液床椅、牙床和急诊床位,每张牙床、输液床椅均按1张计算。医疗废物计费(重量)数量参考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年报重量计算。

(二)病理性医疗废物

1.按定额单次计收。50公斤(不含50公斤)以内,收费标准:480元/次。

2.按重量单次计收。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收费标准:10元/公斤。

3.签订协议计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可自行协商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4.上门收运费用。据实结算或参照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规定

(一)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认真做好医疗废物存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双方应就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及服务内容等事项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同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原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涪发改委发〔2018〕183号)、原区物价局《关于涪陵固体废物处理中心收取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涪物价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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