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伟光汇通摩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1日,我局与你司签订了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5773平方米,出让价款总额为13390万元,你公司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成交后,你司将6695万元土地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截至目前尚有6695万元出让价款未缴纳。
鉴于你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出让价款,经多次催缴无果。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月29日作出《关于解除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定》(涪规资决定〔2026〕0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作出以下决定:一是即日解除双方签订的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是你公司已缴纳的定金6695万元不予退还。
我局已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等多种送达方式向你司送达《决定书》。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领取《决定书》纸质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小兰,联系电话:72203710)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渝地(2021)(涪陵)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定书》(涪规资决定〔2026〕01号)
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