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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 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就垃圾分类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日期: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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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如何处罚?

2022年3月1日,《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针对《条例》施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立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问: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问:生活垃圾谁来管理?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问:生活垃圾处理如何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如何建?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问:谁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问:谁是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

:我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2.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委托服务单位管理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4.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问: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以及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置。

问:生活垃圾分类如何监督管理?

:由区政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我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卫生创建活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等创建活动中,都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了生活垃圾计量称重系统,对生活垃圾运输量和处理量进行在线管理,对生活垃圾运输实施调度。同时,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收运过程污染和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问:公众如何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投诉电话02372890110。

问: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问: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问: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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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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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涪陵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根据《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

根据《条例》,我区将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此外,《条例》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记者从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获悉,涪陵区多措并举贯彻落实《条例》,结合涪陵区实际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有序推进《条例》贯彻落实,让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据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区将从五方面发力,推动《条例》落地落实。一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将《条例》宣传作为3月法治宣传月重要内容,立足“3·19”城市管理服务宣传周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确保《条例》宣传家喻户晓;二是建好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和巡检员两支队伍,开展普法宣传和分类指导;三是围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开展执法检查;四是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演讲、微视频、社区宣讲、社区工作者培训等活动;五是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垃圾处置费征收等方面完善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全力推进《条例》贯彻落实,为市民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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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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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生活垃圾处置费是将生活垃圾(其他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焚烧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洁费则由物业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专人清理居民楼房、小区及其他单位区域卫生,并将收集的垃圾清运到垃圾中转站而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涪陵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主体:涪陵区城市管理局

收费对象:涪陵区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

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一)居民按户征收,其标准为6.40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人数定额征收,其标准为1.60元/人·月;

(三)学校、医院、部队按建筑面征收,其标准为0.03元/㎡·月;

(四)厂矿、公司等企业:1.生产车间及仓库按建筑面积征收,其标准为0.01元/㎡·月;2.办公、集体宿舍及生活场所等按建筑面积征收,其标准为0.03元/㎡·月。

(五)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建筑面征收,其标准为0.10元/㎡·月;

(六)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场所面积征收:1.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含20㎡)以下按户征收,其标准为6.40元/户·月;2.经营场所面积20㎡以上按经营建筑面积计征,其标准为0.32元/㎡·月。

征收期限和征收方式:

1.居民按户按月向税务部门指定的供水、供气、供电、物业服务企业等代征单位缴纳;

2.除居民外的缴费人征收期限为每年7—9月。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初核,区城管部门审核,在每年7—9月通过税务系统“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上自行申报缴纳。

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城管局核准后免收生活垃圾处置费: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3.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4.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5.学校免收寒、暑假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按8个月征收。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或少缴纳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联系地址及电话:

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置费: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二楼“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窗口,联系电话:02372303318;

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置费:涪陵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406办公室,电话:023723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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