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庭审 既断案又普法
日期:2024-08-18

法官以案释法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涪陵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巡回法庭法官走进丰都县三建乡,在案发地附近公开审理一起森林失火案并当庭宣判。同时向被告人发出该院今年首份“巡山守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通过巡山护林、检举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等方式,履行森林资源保护义务。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冉某某在丰都县三建乡附近山林中焚烧病虫害林木后,未将火堆完全扑灭便离开现场,后因火堆中的木炭火星经风吹散引燃周围枯叶,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达93.68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当天,法官当庭向被告人冉某某发出今年首份《巡山守护令》,以司法令状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冉某某服从当地林业局组织的巡山管护工作安排,身体力行履行森林保护义务、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庭审现场 

庭审结束后,涪陵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法官还结合本案进行释法说理,向当地群众发放森林资源保护宣传资料,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村民孙江媛表示:“现在是高温季节,容易发生火灾。巡回法庭的审判给了我们很大的警示作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一定要注意,不能在林区焚烧、上香,大家要共同保护好森林资源。”

□新闻链接

《巡山守护令》

《巡山守护令》是涪陵区人民法院生态司法保护部门联动、探索恢复性生态司法模式的一项创新举措,充分彰显了损害担责与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的有机统一。“针对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我们会视情况向罪犯发出《巡山守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所在地巡山护林、森林防火宣传活动,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真正让‘毁一片’变成‘绿一片’,使‘破坏者’变成‘守护者’。”涪陵区人民法院李渡人民法庭庭长李信梅介绍。(记者 谭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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