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龙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实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建议》(第198号)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川东电力集团共同商议办理。现回复如下:
为支持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政策,2021年5月7日,我委召集川东电力集团、涪陵电力、马武电力公司、涪陵百汇发供电公司、涪陵黄桷洞发供电公司共同研究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电价相关事宜。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30号)精神,我委于2021年5月1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相关事宜的通知》(涪发改委发〔2021〕22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范围、价格政策、申办程序、服务设施场所变更等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用电范围
城乡社区、村(居)民委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
二、价格政策
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执行。
三、申办程序
已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书上对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进行界定,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提交供电企业。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从申请的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尚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安排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剥离改造,改造完工后,再主动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场所变更
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发生变更后,应主动向供电企业及时申请变更用电性质,如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用电性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供电企业一致表示,将按照上述规定认真落实,并积极配合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用电申办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函已经庹灿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