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伍晓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建议第151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涪陵区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很好,区公安局党委非常重视,专题进行了研究,并责成社区警务支队牵头认真办理。经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征地事务中心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一家多个户主的问题
关于“立户”政策,目前公安机关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按照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渝公规〔2021〕4号)文件规定:“户中成员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和公民离婚的可以申请分户”。同时,只要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居民还会因各种原因自愿迁移户口,导致共同居住的家人不在一个户口内的情形,形成一家人有多个户主,这是户籍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正常现象。
您反映的“需村居委出具关系证明”的问题,经了解,这是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农村商业银行,为方便群众到农商银行办事而出据的关系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法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村居委因工作需要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于农转非人员享受有关政策补偿的问题
按照2021年5月25日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收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文件要求,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2021年7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涪陵府发〔2021〕27号)文件,明确了征地安置对象六类情形,其中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本实施办法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此复函已经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古明洪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2年3月14日
(联系人:张海波、白川平,联系电话:023-7273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