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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7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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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天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水电收费执行政策居民用水用电标准的建议》(第171号)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共同商议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居民用水电价格政策规定

医疗机构用水用电属于非居民类范畴。为了搞好水电气价格分类政策的落实,2020年,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水电非居民用户按居民价格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及公共服务设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以及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类用电价格,其中贫困区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部队食堂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 医疗机构未在《通知》中享受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范围内。

二、民营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应执行非居民价格

目前,国家未出台医疗机构用水用电按居民价格执行的优惠政策,电力价格的优惠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来水价格的优惠权限在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若今后国家和重庆出台这方面优惠政策,我委将结合涪陵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复函已经易先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328日      

   (联系人:谢大志,联系电话:023-7288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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