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帮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落实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建议》(第1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设计都做了明确规定。从2022年1月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全国统筹,实行了养老保险“五统一”(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计发基数、统一待遇项目、统一待遇调整),从中央、国家层级加大了对高风险业务尤其是对一次性补缴和提前退休等业务的管控力度。
近年来,涪陵区严格落实重庆市政策规定,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并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大力推动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2021年底,全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85.53万(其中领取待遇人数25.21万)。对于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少报、漏报职工养老保险,影响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我们通过政策宣传、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等手段,督促企业为职工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补缴,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重庆市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了补缴政策,取消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对于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因此,您在区人大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按国家和市上的政策规定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义务,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
此复函已经殷志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