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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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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春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缓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议》(第286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涪府发〔2011〕73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为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于2022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其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在首次办理商品房许可后补交,在第二次办理前缴清。对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到期的缓缴配套费,不计此期间逾期滞纳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四版)——房地产政策(共27条)明确此条惠企政策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积极收集和向市级主管部门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资金困境等问题,争取上位政策支持,为企业发展助力。

此复函已经陈松涛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联系人:罗秋琪;联系电话:023-7237977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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