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停保后改缴居民医保缴费方式暨增加社保所工作人员编制的建议》(第70号)收悉。经与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二)参保时间。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4.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城乡居民、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由国家医保局制定。重庆市医疗保险已于2012年实现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和调整由市级医保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执行相同的医保政策及经办规程,各区县医保部门负责执行政策和经办具体业务。因此无论是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暂停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现行医保政策,都只能按照一档或二档年缴费标准缴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市医保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关于“增加社保所工作人员编制”的建议,建议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求和编制批复开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及时解决人才需求问题。
此复函已经罗妃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李玲,联系电话:023-8780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