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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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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家平代表:

您在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物业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委非常重视,现经我委走访调研,答复如下: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30日修正)规定:第十五条“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由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和各级政府、机关始终支持和鼓励成立业主大会,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不断降低,流程更加明细,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进一步夯实,投票表决难的问题正在稳步解决。

二、努力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工作

   (一)夯实明确责任主体。《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截至目前,全区各街道办(乡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基本完整,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集中培训。同时,我委不定时召集各街镇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在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就好的管理经验进行分享。

   (三)正面引导加大宣传。除了线上宣传之外,我委每年都会借助“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节点开展至少2次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线下宣传活动。在日常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过程中,我委工作人员也会鼓励和引导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根据您的建议,我委在“规避风险,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进一步做好业主大会的选举工作。一是加大对《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宣力度,指导镇街对有意愿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加强对《业委会选举操作指南》进行培训,避免程序漏洞。二是要求镇街在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要“全程留痕,规避纠纷”,所有公示(候选人名单、投票结果等)拍照存档,业主签字确认。三是对业主参与度低,无法达到“双过半”的小区延长投票时间至15-30天,对弃权业主,上门沟通并记录原因(如“不关心”“没时间”)。四是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管理,要求业委会分工明确(主任、财务、秘书等),按时公开会议纪要,开设公共账户管理小区收益,定期审计并公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21日          

   (联系人:刘*,联系电话:023-7223614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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