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台联侨联民族宗教界别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贫困群众保障的建议》(第53号)收悉。经与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教委、区扶贫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我区目前对城市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完善区医保、民政、残联等困难人员确认部门数据交互机制,及时将低保、特困、重度残疾等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困难人员发生疾病时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二是强化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综合梯次减负功能,严格落实困难人员的分类精准医疗救助:除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外,对一般困难人员的普通疾病住院实行6000元限额救助、重大疾病按病种和费用相结合方式进行10万元及6万元限额的分类救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时期,按照市级医保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对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的要求,目前从国家到市、区还未出台相关政策扩大农村贫困人员医保倾斜政策范围。同时,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规定,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标准,区县无权自行调整基本医保、大病报销的比例。下一步区医保局将积极向市医保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力度。
二、关于加大教育帮扶力度
(一)学前教育方面
我区已实现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费入园。2012年9月,我区开始实施学期教育资助政策,对就读学前教育阶段的贫困家庭儿童给予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2017年,区教委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涪陵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实施方案》(涪财政发〔2017〕1022号),提高了就读民办幼儿园的贫困家庭儿童保教费和生活费补助标准,全面实现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儿童免费入园。
(二)高等教育方面
我区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基本满足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需求。一是区教委在贫困大学生入学期间及毕业后都有资助项目,如:入学时有新生入学路费资助;就读期间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毕业后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落户涪陵代偿助学贷款等项目。二是各部门、团体及社会各界对贫困大学新生有相关资助措施,如“金秋助学”、惠民济困保等项目。三是学生就读高校有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由市扶贫办牵头,市教委协助组织实施,资助对象为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目前尚无将农村建卡扶贫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学费补助政策覆盖到城市困难家庭的政策,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区教委将按要求严格组织落实。
三、关于加大支出型贫困救助力度
按照上级部署,我区2018年开始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主要有3种救助方式:一是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二是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三是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予以保障。
四、关于加大救助力度
为增强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轻困难群众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目前已实施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二是惠民济困保。自2018年起,按照全市金融扶贫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全市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扶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承保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意外伤害。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元;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伤残补偿金,最高30000元;因意外伤害诊疗的,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补偿金,最高5000元。2.大病补充。参保对象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扣除3000元后,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0元—10000元(含)按25%补偿;10000元—50000元(含)按30%补偿;50000元以上按35%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3.疾病身故。参保对象因疾病身故,给予2000元的疾病身故补偿金。4.学生重大疾病。参保对象年龄在3-22周岁(含)的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略)的,给予1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补偿。5.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参保对象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考取大专入学后给予补助金2000元;考取本科入学后给予补助金3000元;考取研究生入学后给予补助金5000元。
五、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渝人社发〔2017〕280号),《试点意见》明确:按照“先职工、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开”原则,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相对独立、互相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市有巴南区、大渡口区、垫江县、石柱县四个区县已进行了职工医保参保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先期试点。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总结先期试点四个区县职工医保参保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经验后,认真贯彻落实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发展趋势、公平可持续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按市级部署提高重残、失能人员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六、关于建立城市困难群众社区就业帮扶机制
(一)加大城市困难群众就业服务力度
促进城市困难群众就业自上而下有服务机构、有援助政策,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自2003年以来,全区建立起覆盖城乡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出台具体的就业援助政策,通过失业人员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搭建就业供需桥梁,积极为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着力促进城市困难群众多渠道就业。
(二)服务措施和服务效果
多年来,针对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就业难问题,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将进一步加大“搭建供求平台、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灵活就业、支持企业吸纳、实施托底安置”等五大措施工作力度,转变工作作风,深入政策宣传,强化主动服务,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既要“输血”,更要“造血”,提高工作实效。针对性收集适合城市贫困群众的岗位进行推送,积极引导年龄不大、有一定技能、有市场就业能力的,通过公共招聘服务实现就业;针对性开设适合城市贫困群众的技能培训项目进行推送,积极组织有培训意愿、有一定学习能力的,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更快实现就业;加大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落实力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更多城市贫困群众灵活就业,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吸纳城市贫困群众单位稳定;对年龄较大、无技能,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群众实施岗位援助,进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岗位兜底保障。
我区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也还存在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加大救助力度、规范救助管理,切实落实好城市困难群众的相关保障政策。
此复函已经蒋国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杨明高委员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