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庶民、夏嘉川、彭梅、周俊秀和朱景瑞委员: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长期关心、关注和支持!我局收到你们《关于重新规划和升级涪陵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政协个人提案第293号)后,高度重视,赓即落实专门人员,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委和江东街道办事处等,走访衔接,调查协商,认真开展答复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深入推进以国家森林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持续推进我区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上级全面深化改革系列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履行区境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行政管理职能;现各自然保护地全面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建立管理机构、职责、落实管理人员,有序推进勘界立标工作,有效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央和重庆市审计要求,按照党委政府抓总、部门乡镇力推、责任主体查改格局,扎实开展“绿盾”行动和“大棚房”、违建别墅、涉自然保护区旅游和房地产开发违法问题整治等系列专项行动,大排查大整治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备案问题整改完成92%以上,即将清零销号。同时,统筹协调自然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编制的涪陵区自然保护地体系与功能区划、范围调整《预案》已上报审批。该《预案》确立我区自然保护地体系,由现在的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江东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乌江和太极2个市级森林公园、黄草山县级森林公园,以及小溪市级风景名胜区,调整为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小溪风景名胜区和大木、乌江、江东桫椤、武陵山和黄草山6个自然公园共8个自然保护地。国家林草局规定,《预案》在2025年底前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批准前,现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类别、等级、范围和要求,须保持现状不变。
二、关于对重新规划和升级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意见
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全称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主要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金毛狗及其生境。它是经重庆市林业局备案、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建立的,位于我区江东街道的七龙、太阳、群沱子等10个村(社区)境内,总面积2500.03公顷,保护区内的土地均为所在农业社集体所有,地上林木除少数为社集体所有外,大部分都为农户所有。
(一)对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利用
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利用活动管理,国务院2017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如下8条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目前,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已列入我区生态保护红线,对它的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及管理工作,在没有依法完成保护地类别、功能区域、范围界线调整之前,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条及其他相应政策法律的规定。
(二)对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区政府在充分征求包括江东街道在内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市民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反复论证评审、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统筹自然生态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编制报送上级审批的我区自然保护地体系与功能区划、范围调整《预案》,已明确将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调整为“自然公园”类自然保护地,区政府没有将江东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升级的规划安排。
(三)对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区委编委于2020年12月以涪委编委〔2020〕38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文件,批准组建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作为区林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编制、人员,具体承担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该中心已完成组建工作,人员基本到位,经费纳入区财政全额预算保障,在积极履行对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但是,由于该保护区涉及江东街道的10个村(社区)、67个农业社、860余农户和3000多村民,林农混杂,四周开放,也没有较强的自然地理阻隔,又处在涪陵城边,人为干预频率高、列度大,管理困难,需要属地政府赋能、有关职能机关加持、村社群众自治、林长网格治理,也需要社会各界给力,才能群策群力,共建共管,取得较好管理效果。
总之,江东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区一个重要的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好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是林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深入实施林长制,坚决把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职责扛在肩上,加强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争取有关国家机关和江东街道党政支持,紧紧依靠、努力集聚各级各类主体的生态保护力智,讲好桫椤故事,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有效保育好保护区桫椤等资源与生态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为推进我区林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宝贵意见。
此复函已经谢刚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何倩,联系电话:72371120。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