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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91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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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行业的管理和教育培训的建议》(第191号)收悉。经与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2019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和《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建立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国家标准。

   (二)2021年3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中医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渝卫发〔2021〕12号),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护工(护理员)是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之一,应当经过规范培训,具备基本的生活照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护士指导下为患者提供简单生活照护等服务的辅助人员。

二、开展的工作

   (一)区人力社保局批准举办民营培训机构11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了护理病人专项职业能力专业。截至2021年,鉴定护理病人专项职业能力174人,获证167人,获证率95.9%。

   (二)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对院内护工开展入岗前培训,明确了护工工作内容,加强了安全教育。

三、下一步工作

   (一)支持行业自治。区民政局大力引导和支持医疗护理员、医疗等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工作,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自主运行,出台指导标准,有序竞争、优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行业标准和调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护工培训。区教委积极支持市医药卫生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社会化培训,建立护工培养培训基地,组织护工从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等各项培训。区民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升护工劳动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引导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医疗机构提供护工队伍培训的优秀师资力量,提升护工队伍护理实践技能。我委将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纳,加强培训,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通过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规范护工服务。区卫生健康委继续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护工的管理,落实陪护、探视等有关要求,明确护工定义、工作内容和准入条件。医疗机构要对护工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护工管理公司及医院护理部门共同制定护工业务学习计划,每月定期对护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逐步完善护工队伍管理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聘用护工的程序规则、服务质量的监控与管理措施、奖惩制度等,和第三方陪护公司等加强沟通合作,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护工工作情况和陪护质量

   (四)规范收费标准。经咨询区发改委,目前护工的服务价格无相应政策依据明确对其进行规范性定价,由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双方约定达成付费。我委将督促各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对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加强与第三方公司沟通,共同制定合理的陪护价格,公示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的收费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保障医疗护理员(护工)的收入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此复函已经党委书记、主任章和平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联系人:罗念,联系电话:023-723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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