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冬梅、胥泽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异地参保本地用工的建议的建议提案》(第26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涪陵区劳务派遣基本情况
截止于2022年3月31日,涪陵区共审批存活劳务派遣公司79家,区外在涪陵设立劳务派遣分公司9家,涪陵在市外设立劳务派遣分公司1家,劳务派遣人员8415人,涉及443家用人单位。
二、关于跨区域派遣问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纠正劳务派遣市场中不规范现象,我们将从以下进行落实。
(一) 增强劳务派遣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将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纳入人力社保局法制宣传的年度和长期规划,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
(二)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严把劳务派遣审批关,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坚决不予审批,对有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经查实后该取消劳务派遣许可业务的,坚决予以注销,采用不定时的抽查、巡查的方式,监督劳务派遣公司,重点检查市、区外在涪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检查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等相关内容,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三)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结合劳动监察日常执法检查,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场所、年度核验、资质审查,重点审查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指导市、区外在涪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三、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第710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11年,重庆市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的区县公共业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2022年1月起,按全国统一部署,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政策已实现了全国统一,因此,异地参保已不存在政策差异,但各省市社平工资不同,对缴费和待遇存在一定影响,由于养老保险已实行全国统筹,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并可随职工转移,如果该职工符合在广东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可以在广东省申请退休,也可以转回涪陵退休,转回涪陵后,继续在涪陵的企业就业,可以按企业职工相关规定办理退休。
对于委员们提出涉及到因各省市社平工资不同,对缴费和待遇存在一定影响问题的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积极向上级汇报反映,争取政策支持。
四、关于医保方面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展水平不一致,职工医保目前实行省级统筹,尚未实行全国统一的政策。如果广东省某人力资源公司为重庆市劳务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须按参保地(即广东省)医保政策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
目前我区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已全部实现全国异地联网结算,重庆市外参保人员就医凭证在我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可实行联网结算,联网结算时药品目录执行重庆市的医保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的医保报销比例,特殊疾病办理及待遇享受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所以,异地参保,本地就医,也能妥善解决异地职工就医疗问题。
五、关于工伤方面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工伤保险没有全国统筹。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职工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对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统筹地区的人社部门可以委托用工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且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经联网系统全国异地结算。
感谢你们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从劳动用工监察入手,加大用工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复函已经殷志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