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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关于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304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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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打击我区范围内盗挖乌木的建议》(第304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涪陵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区公安局党委非常重视,专题进行了研究,并责成食药环侦支队牵头认真办理。4月6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刘绍轩副主任召集区政协、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蔺市街道等部门分管领导就该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座谈,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乌木是地下埋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对于盗挖乌木的行为需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问题,经区检察院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法律咨询答复网”,目前全市乃至全国都没有针对盗挖乌木进行打击处理的案例,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范“盗挖乌木”行为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因此,目前公安机关对于盗挖乌木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故建议不能采纳,请谅解。下一步,区公安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乌木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允许任何人擅自盗挖乌木。发现有盗挖乌木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盗挖乌木导致林地、耕地、溪河遭到损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函已经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卢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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