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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区政协第六届四次会议第045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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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界别小组: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区公职律师效能的建议 》(第045号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区公职律师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区公职律师效能的建议》,对我区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公职律师履职能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贵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公职律师的基本情况

(一)各单位公职律师设立情况

涪陵区现有公职律师61名,分布在15个单位,其中:区政协社会法制委1名、区发展改革委1名、区公安局17名、区司法局11名、区税务局3名、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4名、区市场监管局5名、区城市管理局2名、区人力社保局2名、区房地产事务中心3名、区妇女联合会1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1名、重庆市涪陵监狱4名、重庆市涪陵教育矫治所5名、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名。目前公职律师主要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自公职律师制度推行以来,为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区司法局及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精准护航重大行政决策,筑牢科学决策法律防线。涪陵区公职律师深度嵌入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构建 “事前法律论证-事中全程参与-事后风险评估”的全链条服务模式,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年均提供法律意见超400件。

二是严格把控合法性审查,织密依法行政制度网络。公职律师全面参与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执法决定等合法性审查工作。2024年以来,我区公职律师审查规范性文件80余件次,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重大合同410余件。

三是高效处置外部法律事务,彰显专业法律应对能力。面对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纠纷,公职律师与法制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协同作战,形成 “法律研判-代理应诉-复盘整改” 闭环工作机制。目前,区政府、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重点应诉部门均由公职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和重大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等。

四是深度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夯实区域法治根基。公职律师深度融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示范创建、普法宣传等工作。在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积极发挥力量,主动作为参与普法宣传工作,开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专题培训,2024年以来覆盖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不断提升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强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动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自公职律师制度推行以来,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发现公职律师违法违规和不履职尽责、执业权利未依法得到保障的投诉和线索,未发生公职律师申请注销资格(在职公职律师)、不缴纳会员会费、不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情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公职律师制度推行以来,区司法局立足自身职能职责,持续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区公职律师制度日益健全、队伍逐步扩大,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部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不愿申请成为公职律师、少数公职律师履职意愿不强、履职能力有限等问题,导致公职律师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单位公职律师工作“缺位”,公职律师单位覆盖率不高,影响了公职律师工作成效。

二、提案办理情况

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加快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是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涪陵在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中挑大梁、作贡献的法治保障。区司法局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办理贵单位的有关提案建议,切实推动公职律师制度深入推进,不断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1、该条建议中“不断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在公职人员岗位设置阶段充分考量公职律师配比,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做到‘应申尽申’。”我局将协调组织部门,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区级行政机关尽快招录、遴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督促有关单位积极动员符合条件、但仍未申请的公职人员申请公职律师,进一步提高公职律师申请率、公职律师单位覆盖率。

2、该条建议中“分领域落实首席(专家)公职律师制度”。我局将督促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设立首席公职律师。

3、该条建议中“健全公职律师的考核和管理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履职测评指标,建立公职律师职业监督、投诉处理和奖惩进退机制,做到公职律师‘有进有出’,调动公职律师积极性。”一是关于健全公职律师考核管理机制。市司法局已制定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区司法局已严格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年度考核。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区司法局汇总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二是关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履职测评指标。市司法局已制定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履职评定标准,有关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职律师进行履职评定,我局严格进行备案审查后报市司法局,该履职测评指标目前在全市广泛使用;三是关于建立公职律师职业监督、投诉处理机制。公职律师监督、投诉应当适用《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渝司发〔2018〕284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我局在管理工作中,也建立了投诉案件台账、专人承办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投诉案件;四是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奖励机制,对绩优的公职律师在选任和提拔干部时优先予以考虑。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涪陵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细化落实措施》(涪委法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强化公职律师履职考核结果运用,对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这需要相关单位根据公职律师履职表现,具体落实到位,我局将进一步研究落实、细化措施,推动开展全区公职律师表彰表扬工作;五是关于建立公职律师退出机制。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已规定: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二)关于“进一步发挥公职律师专业效能”的建议

涪委法办发〔2022〕4号文件已明确公职律师履职范围:1. 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 起草、论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 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 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信访案件;5. 办理行政复议、调解、诉讼、仲裁案件;6. 参与普法、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7. 其他需要公职律师参与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事项;并就落实履职机制、健全履职方式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已较好地体现了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把关人”角色。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已较好地落实了有关要求。涪陵区公职律师深度嵌入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构建 “事前法律论证-事中全程参与-事后风险评估”的全链条服务模式,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年均提供法律意见超400件。在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专项工作组中,公职律师占比60%,促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下一步,我局也将吸纳贵单位建议内容,积极推动公职律师配合法制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做好单位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具体法律事务工作,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区级行政机关用好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实现公职律师“应设尽设”。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职律师履职保障”的建议

一是关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进一步厘清公职律师与法治部门科室人员的职责职能。涪委法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探索法治工作部门负责人由公职律师担任”。公职律师与法治部门科室人员的职责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在履职上的最终目标是互为支撑、甚至互相替代的,相关部门无需出台文件进一步将公职律师与法治部门科室人员的职责职能进行区分。

二是关于保障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意见,不受部门利益左右,公职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相关单位需正式回复并存档备案。涪委法办发〔2022〕4号文件规定:“对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向公职律师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公职律师依法履职不受他人干扰,保证公职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保障公职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大多数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已较好地落实了有关要求。

三是关于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涪委法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党政机关为公职律师提供便利保障和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实际工作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依法依规履职提供了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强化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了本单位预算,切实保障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公职律师会员会费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确保公职律师按时缴纳会员会费人民币800元/人/年。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职律师可享受市律协提供的培训交流、会议活动、体检、律师团体意外保险、互助金保险等会员福利。设置公职律师岗位津贴,这需要上级的法律政策保障,我局将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四是关于完善公职律师交流培养机制。区司法局、区律工委已将公职律师培训工作纳入律师整体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各类专题业务培训活动,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同上一堂课”,推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深入融合交流,不断提高公职律师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水平;下一步,区司法局、区律工委将积极加强公职律师和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组织开展实战观摩,参加法院庭审活动;加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各类各级专业培训资源,通过高校专家授课、业务能手讲解、指定阅读专业书籍等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常态化的上岗培训、新法培训、特定业务培训等政策理论和实务技能培训,尤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细分方向、领域的专题培训,保障公职律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实现培训全员覆盖,适时组织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着力提升公职律师的执业水平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凝聚力。

除认真办理贵单位的有关提案建议外,我局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以下工作:召开有党政机关负责人、公职律师参加的全区公职律师工作会,推动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落实涪委法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对公职律师制度的思想认识,推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工作督察,将公职律师工作推动纳入对党政机关的依法治区考核,确保公职律师制度深入推进。

我局将以办理贵单位的提案为契机,不断探索深入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工作方式、制度保障,切实推动我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迈上新台阶,为涪陵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答复函已经马居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贵单位有什么意见,请贵单位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最后,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区公职律师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联系人:王向红;联系电话:728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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