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刘*,女,汉族,1985年1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荣,局长。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涪陵区********4-1业主,2021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投诉同单元3-1业主搭建违章建筑,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履行查处违章建筑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申请书,但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亦未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投诉四环路****业主违章搭建雨棚的情况,次日上午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并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道现场核实,经勘验该雨棚装置符合规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作解释说明;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又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再次前往碧桂园小区进行核实,该雨棚未超过规范设置标准,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栋房屋涉嫌其他违建行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立案调查,正按法定程序予以依法查处。综上,被申请人始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职,从未懈怠,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本案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投诉涪陵区碧桂园首府*期一业主房屋违章搭建雨棚,1月5日上午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现场核实。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系重庆市涪陵区*******4-1业主,投诉同单元3-1业主搭建违章建筑,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对违章建筑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书面答复。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履职申请书。2021年1月14日、2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该小区进行调查,同时,对调查中发现该栋房屋其他涉嫌违建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立案。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中国邮政快递信息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涪陵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涪陵委办发〔2019〕42号)的有关规定,原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已划转至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所涉事项具有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精神,对当事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然可以证明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和履职申请后,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但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调查后的处理情况却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故不能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和履职申请,已经依法依职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理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