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施*容,女,汉族,1985年6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施*容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崇义)行罚决字〔20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将处罚决定中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变更为“罚款5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几个朋友在一起娱乐打了一下小麻将,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请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13日20时许,申请人与冉*才、张*红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8号黄金海岸1栋一单元一楼棋牌室以人民币100元为基础赌注,以自动麻将机打成都麻将,以三番断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其只是几个朋友打小麻将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当天携带4500余元赌资,赌注巨大,每局输赢额度较大,打麻将的目的已经不限于娱乐,有想要赢取他人钱财的目的。申请人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但是仍然没有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再次参与赌博,其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后果。综上,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施*容、冉*才、张*红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号*栋*单元一楼棋牌室以人民币100元为基础赌注、以自动麻将机打成都麻将、以三番断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施*容等人到涪陵区公安局崇义派出所进行询问,施*容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携带4500元赌资于2021年4月13日18时左右到黄金海岸1栋一单元一楼的茶馆里与张*红等人打成都麻将,三番断,100元的底,自摸加底,杠钱另外算。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对申请人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证据材料等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处罚作出决定。本案中,申请人以盈利为目的、以金钱为赌注参与打麻将,赌注巨大,属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处罚条件,被申请人做出的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公(崇义)行罚决字〔202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