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等联名行政复议申请人:
你们联名以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申请书等材料(下称《补正材料》)收悉。经查,《补正材料》中所称多次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实为**华一人申请,且规划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方兴华未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规自局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关于**华、张**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你们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应予受理条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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