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崇义)行罚决字〔202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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