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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1〕35号
日期: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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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冉**,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育,镇长。

申请人冉**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义府信访函字〔2021〕25号《关于冉**申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履职回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15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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