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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1〕37号
日期: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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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荣,局长。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刘*女士对**************的业主搭建违章建筑信访事项回复情况的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做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违章建筑包含雨棚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函》,该《回复函》性质错误,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第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对象是侵害申请人权利的业主的违建行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应当告知复议权和诉权。但被申请人认为其是信访答复,不告知复议权和诉权,不仅《回复函》性质错误,而且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被申请人查明3栋*单元**业主外搭建的违章仅有现浇板,且是同单元2-1业主的行为,事实不清。***业主外搭建的不仅有现浇板,还搭建了围栏,形成了阳台;其将卧室窗户改为推拉门属于改建行为;3-1业主搭建的雨棚是搭建在扩建和改建的违章建筑之上,亦属于违章建筑,该雨棚没有设置必要,且影响整栋楼美观。第三,《回复函》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适用错误。综上,该《回复函》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3栋*单元*-1业主搭建的违章建筑包含雨棚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法规及内部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查明涪陵********单元3-1号房屋涉及窗户改推拉门、现浇板填充为露台、搭建洗衣槽和雨棚的行为。关于窗户改推拉门的问题,由于该项查处职能本不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查处职责范围,直至2021年6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关于建筑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相关违法行为执法职责争议有关事宜的报告》的领导批示,将“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在不影响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墙体上开门、窗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责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履行,被申请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批示积极履行职责。关于现浇板填充为露台、搭建洗衣槽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该单元2-1业主将3-1号房屋外墙与结构梁中间的空隙用现浇板填充形成了露台,3-1号房屋业主将该露台安装了围栏,并搭建了洗衣槽。目前该洗衣槽已由3-1业主自行拆除;被申请人对2-1业主做出了渝涪陵城管违建限拆〔2021〕01006号《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拆除现浇板,该现浇板拆除后露台不存在了,围栏也随之丧失了使用功能,故未对围栏单独立案查处。关于搭建雨棚的问题,经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该雨棚高度不低于2米,宽度未超过1.5米,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雨棚系规范设置。综上,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职,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指挥中心投诉涪陵区*******3栋2单元3-1房屋业主搭建违章建筑,并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1年5月14日做出涪府复〔202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做出《回复函》,对申请人举报的涪陵区*******3栋2单元3-1号房屋存在的玻璃雨棚、洗衣槽、现浇板三处违章建筑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回复函》中载明该玻璃雨棚属规范设置,洗衣槽已由3-1业主自行拆除,现浇板实际上为同单元2-1业主搭建,被申请人已经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业主自行拆除。申请人对该《回复函》的性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回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3-1号房屋的违章建筑包含雨棚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回复函》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涪陵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涪陵委办发〔2019〕42号)的有关规定,原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已划转至涪陵区城市管理局,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所涉事项具有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涪府复〔202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并回复的职责,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对其已履职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但《回复函》将履职申请认定为信访事项,且未向申请人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及途径,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于3-1房屋业主在现浇板露台安装围栏的行为,虽然现浇板不是3-1房屋业主搭建,但其安装围栏的行为拓展了现浇板露台的使用功能,对此行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做出处理回复;关于3-1房屋业主窗户改门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做出《回复函》时认为此类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查处职责范围,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故该《回复函》对此违法行为未依法做出处理。因此,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函》,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刘*女士对********3栋2单元3-1的业主搭建违章建筑信访事项回复情况的函》,并在30日内重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做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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