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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1〕41号
日期: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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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建陶一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3655708XJ。

行政负责人夏嘉川,主任。

申请人陈**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未作履职答复,于2021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

申请人称,中石化涪陵*****开发公司通过被申请人带着御泉村干部来到二组(地名木耳湾)召集所涉农户开会,打招呼后于2014年5月在御泉村一、二社的田土里修建焦页37号钻井平台,未成功,损毁耕地24.47亩,至今未复耕交还或采用其它方式了结。每年,农户们向街道办指出,请他们执行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农户们的合法权益,但街道办不作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特向贵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望批准申请事项为盼。

被申请人答复称,焦页37号平台通过批准开工建设,后平台右侧出现较大范围滑坡,被放弃继续建设。对涉及该平台的相关事务,江东街道依规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受侵害。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1年5月3日,申请人以其部分承包地被上述焦页37号钻井平台损毁,复耕交还及相关补偿的落实系街道办的法定职责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下称履职申请书)。次日,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2021年7月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作履职答复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履职申请书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具有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没有任何规定赋予被申请人具有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申请人诉求的职责。故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同时,被申请人虽未有直接处理和解决申请人本诉求的职责,但自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从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而言,需给予申请人相应告知。鉴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给予指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述明的本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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