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3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戴鹏,局长。
申请人钟*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行政复议。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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