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附*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第三人:查**,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荔枝)行罚决字〔2021〕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3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行政复议,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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