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法定(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身份证上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2015。
法定代表人孙应勇,主任。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反映十四中干涉学生填中考志愿的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读到了书,没有再进行行政复议的必要了为由,自愿申请要求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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