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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1〕51号
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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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盛**,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居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职务局长。

申请人盛**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白涛)行罚决字〔2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没有必要继续申请行政复议,自愿申请撤回本行政复议。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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