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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日期: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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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2.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被申请人的名称。

   (3)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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