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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1〕63号
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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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现居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190号。

法定代表人:孙应勇,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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