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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1〕64号
日期: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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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252D。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郭*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涪陵公(荔枝)强戒决字〔2021〕2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28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没有必要继续行政复议为由,自愿申请请求撤回本行政复议。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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