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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1〕46号
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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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252D。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周**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1年5月6日作出的涪陵公(南沱)行罚决字〔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程序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法律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4月6日左右,周**通过微信等方式,积极邀约涪陵籍民代幼教师群体数十人,于2021年4月15日到重庆市教委集体上访,严重扰乱了市教委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2021年4月5日,申请人收到程*伦给其发的信息称:4月15日有大活动,就是民代幼教师群体要到重庆市教委要回复,有集访活动。其后,申请人通过微信转发、发送微信语音等方式,先后向其微信群中36位微信者告知:4月15日到重庆市教委要结果,上访。2021年4月15日10时许,申请人从其居住的重庆市北碚区金科城59区出发,乘火车前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在地上访,现场陆续聚集众多上访者等,引来众多安保人员和民警维持秩序。后申请人被有关工作人员带离现场。

2021年4月15日13时,被申请人所属李渡派出所接到110相应指令,认为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予以受案登记,由有关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次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办案民警调查、收集的在案证据材料,在对申请人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效期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处罚决定》书和其他证据材料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有权进行查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实施微信转发、发送语音邀约、本人亲自前往等行为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集体上访,扰乱了该委工作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1年5月6日作出的涪陵公(南沱)行罚决字〔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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