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养老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J。
法定代表人张**,该养老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张*,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
法定代表人殷志勇,局长。
第三人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组。
委托代理人赵倩*,**天****(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养老院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3日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字〔2021〕9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撤销了原认定工伤决定,没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必要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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