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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1〕56号
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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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任**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做出的涪陵公(青羊)强戒决字〔2021〕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由于申请人正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不便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为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权,本机关决定于2021年8月3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家中情况比较困难,爷爷高龄瘫痪在床,生活上完全无法自理,父亲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人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现申请人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无法尽到晚辈应尽的职责,特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会严格遵守社区戒毒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社区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被申请人称:2021年7月2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任**进行常规毒品尿液检测,发现任**尿液中呈甲基苯丙胺物质阳性,后经审查发现,2021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任**在涪陵区步阳路桩子老火锅对面的2楼出租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另查明任**于2012年2月8日因吸毒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5年7月7日因吸毒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9月21日因吸毒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任**的陈述和申辩、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任**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3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任**在涪陵区步阳路桩子老火锅对面的2楼出租房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日11时许,涪陵区公安局青羊派出所民警在对申请人进行常规尿检时,发现任**的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随后对申请人的冰壶、冰壶嘴、枪嘴、吸管、锡箔纸等物品进行了收缴,并查明任**于2012年2月8日因吸毒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5年7月7日因吸毒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5年9月21日因吸毒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7月27日,涪陵区公安局青羊派出所对申请人做出涪陵公(青羊)毒瘾认字〔2021〕8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申请人对3号《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任**家庭相关情况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任**的父亲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吃药控制后与常人无异,目前生活可以自理;任**的爷爷瘫痪在床,常年需要人照顾,现在是两个儿子(任**的父亲及其兄)都在照顾,医药费是两个兄弟一人一半;任**没有照顾其爷爷,偶尔回家只是钓鱼耍一下,也没有拿钱回家补贴家用。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3号《决定书》、被申请人答复材料等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故本案被申请人有权作出3号《决定书》,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任**对其吸毒成瘾严重、且在2021年7月27日吸毒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中予以认可,涪陵公(青羊)毒瘾认字〔2021〕8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相关事实,3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采取戒毒措施,但仍然无法戒除毒瘾,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作出3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3号《决定书》,综合本案案情来看,其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公(青羊)强戒决字〔2021〕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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