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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1〕58号
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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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袁**,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北山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09319350D。

行政负责人:罗波,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袁**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2021年8月26日对其作出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给予相应安置。

申请人称,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告知书》,说我们户口为空挂户口,不是征地安置对象,不予安置。《告知书》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点易社区没有承包地,不是点易社区1-5组任何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55号令、涪府发〔2018〕138号文件、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安置《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就其辖区点易社区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对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袁**提供的户口资料,其户主袁廷明属于本次征地前空挂在原北岩寺10号的空挂人员,而袁**的户口又上在空挂户主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55号令、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袁**不属于本次征地安置对象,不予安置。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不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效期的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经查,《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44号》、《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涪陵府〔2021〕2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告知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行政主体作出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是否属于本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应否给予补偿安置,其行政决定权,无论是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所适用的原有关依据,还是自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新规定,均未赋予街道办事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行政依据,属超越职权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给予其相应安置的行政复议请求,同样没有行政依据,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北街道办事处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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