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单元。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252D。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涪陵公(珍溪)行罚决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17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之必要为由,自愿申请请求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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