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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1〕69 号
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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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现居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浩,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其房屋拆迁补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审查期间,202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秦**相关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载明:

秦**、隆**夫妇多年来一直到各级机关、部门上访,要求相关部门对其房屋按照货币安置方式或者住房安置方式进行重新补偿。理由是2010年6月,其住房被拆迁时,她本人未签字同意该补偿方案。建设村3社秦**、隆**夫妇的原住房属于涪丰石高速公路建设拆迁范围,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发【2008】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清溪镇建设村3社属于三类区,房屋拆迁只能采取自建房安置方式。即:按138号文件附表2标准提高70%补偿后,农户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申请自建住房。隆宇炽属于只拆迁房屋,占地不足人均耕地,未转非安置对象。2010年6月(当时申请人秦**尚在监狱服刑),隆**以户主身份与高速公路拆迁办签订了自建安置房屋拆迁协议(房屋面积211.44平方米,补偿资金共10.9万元),协议签订后隆**对其房屋进行了拆迁,并到清溪镇国土所领取了相关补偿资金。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秦**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获取生活来源,从2017年4月开始至今,对秦**、隆宇炽夫妇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合计3000元/月的困难生活补助,目前已补贴资金16.2万元。且在重要节假日进行慰问,金额均在200-1000元不等。2021年9月申请人秦**以其太极大道76号的房屋漏水、无法居住为由,到各处上访,被申请人清溪镇人民政府在派人查看后落实施工队伍对其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资金7000余元。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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