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身份证上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城区太白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252D。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蒲**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涪陵公(新城)行罚决字〔2021〕136号《行政处罚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此事没有行政复议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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