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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1〕79号
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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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

委托代理人:吴*,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滨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应勇,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涪教信访函字〔2019〕2号《关于吴**反应被错误辞退问题的回复函》、涪教委发〔2004〕4号《关于辞退酒店乡龙安小学教师吴**的批复》和涪酒中〔2003〕39号《关于辞退酒店乡龙安小学教师吴**同志处理意见的报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收悉。在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审查期间,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涪陵区教委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吴*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载明:

吴**,曾用名吴**。原涪陵区****人,现户籍地为涪陵区**********;吴**,于2000年7月自重庆体育运动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原酒店乡麻堆小学担任体育教学工作,2003年9月调至原酒店乡龙安小学担任体育教学工作,在校工作期间,殴打值周教师,多次到校领导办公室、家中恐吓威胁领导及其家人(其中一次持刀威胁),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工作秩序和同事的生活秩序。

2003年12月9日,酒店中心校根据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等符合被辞退条件的因素,研究决定辞退他,并上报审批。

2003年12月24日,酒店中学作出辞退决定,并征求了吴**本人意见,吴**在《被辞退人员基本情况及意见表》上签字盖指印明确“愿意接受单位对本人辞退的处理意见”;同日,酒店中学向区教委报告辞退事宜。

2004年2月9日,区教委批复同意辞退吴**。2004年2月11日,吴**在《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审批表》上签字盖指印,确认被辞退事实及辞退费金额;同日,吴**与酒店中学签订《协议书》,明确“乙方(即吴**本人)自签字领取辞退费之日起便与甲方(即酒店中学)解除所有任用关系,其由原单位办理的教师聘用证书、工作证等证件自行作废,其今后因个人行为所发生的有关民事、经济或刑事责任等与甲方无关。”并于签订协议当日领取了辞退费3664.8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吴**在编教师被辞退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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