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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1〕80号
日期: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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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008670252D。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该局局长。

申请人卢**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1年6月7日对其作出的涪陵公(白涛)强戒决字〔202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7号《戒毒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收悉后,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号《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6月7日,我按社区康复条例,到涪陵白涛派出所三楼打尿检,结果呈阴性。就下楼,被四五个民警按到办案区,我就说了一句话,他们就动手打我。打完后突然问我“最近吃药了没得”。我说“没有,尿检都过了,没有吸毒”。民警陈爽说“你不认就打发检”,又是两耳光打来。然后带我去剪头发。民警陈爽等人让我认,还诱导我,后来没办法才乱说了吸毒经历,被收拾惨了。到了当天晚上头发检测报告回来,说我发丝里有0.02%的甲基苯丙胺。就把我送去戒毒所隔离起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卢**与一陌生男子在涪陵区金科世界走廊GT酒吧楼梯间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卢**的毛发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2021年6月7日,卢**因吸毒,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认定卢**吸毒成瘾严重,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卢**作出7号《戒毒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7号《戒毒决定》。

经查,2021年6月7日15时49分,被申请人所属白涛分局(下称办案单位)以2021年6月7日10时许,社康人员卢**到所尿检,经询问,卢**承认其近期有吸毒行为为由,拟立治安案件,予以受案登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当场提取申请人适量的毛发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所〔2021〕理化E鉴字第697号)中载明,送检材料:卢**的毛发;鉴定意见: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21年6月7日18时30分,在办案单位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称:2021年3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涪陵区金科走廊GT酒吧上班;有一天晚上,我喝多了,一个不熟的朋友把我拉到酒吧的楼梯间,我看到他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他叫我也一起吸食,我就跟着他一起吸食,大概吸食了几分钟,我就离开了。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办案单位调查、收集的在案证据材料,在对申请人履行相应告知程序后,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7号《戒毒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的决定。同日20时24分,办案单位将7号戒毒决定书送达给予申请人,并于次日将申请人送往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西山坪的教育矫治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所属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我已向重庆市行政复议中心立案,写错地方,耽误了行政复议时间。因申请材料不齐全和错列被申请人,遂通知申请人补正。2021年11月25日收到经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书、7号戒毒决定书等材料。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书、答复书、7号戒毒决定书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对重庆市涪陵行政区域内吸食毒品的行为,被申请人有权进行查处,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本案中,经对申请人送检的毛发样品进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申请人亦称其2021年3月的一天晚上吸食了毒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戒毒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复议期限的事项,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精神,从申请人因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其人身自由已受限制的角度考量,本案可视为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适当延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保护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公民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提出撤销7号《戒毒决定》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2021年6月7日作出的涪陵公(白涛)强戒决字〔202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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