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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意见书 涪府复〔2021〕90-(1-76)号
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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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申请人卢*等76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欠费单位职工自愿暂时保留养老保险欠费后果告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因单位破产时拖欠大额保险费用,大量职工集体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社会舆情影响较大,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及监管相关职能职责亟需厘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区社保事务中心承担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等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征收职能职责自1998年起,已经分批划转给当地税务部门征收,即区税务局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用人单位缴费过程中违法行为查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等职责。

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保事务中心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全面履职到位,在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方面加强监管,对社保权益人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梳理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监管依据,严格依法行政,明确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监管相关职能归属,明确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

二、进一步梳理全区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情况,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总结报告本机关。

三、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对接协同机制,保障各部门之间沟通顺畅,做到执法零漏洞、程序无重复、办事不拖沓。

请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做好相关工作的情况通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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