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21号
日期:2022-06-04
字 号:

申请人: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276,住址重庆市涪陵区********3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负责人:古明洪,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新城)强戒决字〔2022〕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18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4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12月底被新区派出所拘留15日后被下达社区戒毒决定书,从被抓之日起至今未吸毒,1月底在荔枝派出所做了第一次社区戒毒检查。2月1日新区派出所又一次找我,问我近几日行程并让我去荔枝派出所做尿检,后又强行将我带到新区派出所,不让我喝水。随后给我一瓶开盖的矿泉水喝,喝完做尿检。尿检结果是弱阳,就认定我吸毒然后做了笔录,我提出笔录不属实时警察灭有更改让我先签了再说,签完就骗我做了体检,然后再次做笔录,当时我提出申辩与陈述,申请尿液复检和血液检查,一直没有对我进行复检和血液检查。到拘留所后我再次提出血检,民警让我签完字后说不能血检。被申请人剥夺我血检的权利,强行认定我吸毒,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18日19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涪陵区天湖小镇招呼站对面一民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申请人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经证人证实,申请人确实于2022年2月中旬左右在证人家中吸食了毒品。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依法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21年1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现被认定为吸毒成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申请人做出4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抽查检测属于正常工作行为,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不存在欺骗诱导情况。综上,请求维持4号《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19时许,申请人在重庆市涪陵区天湖小镇招呼站对面一民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被民警查获。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提取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吗啡呈阴性;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时提取尿液再次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吗啡阴性,;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尿液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验结果为检出甲基苯丙胺。另经证人刘某证实,申请人确实于2022年2月中旬左右在证人家中(天湖小镇招呼站对面一民房)吸食了毒品。

申请人于2021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21年1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作出4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刘某的询问笔录、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鉴定文书、申请人前科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本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按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处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书、证据材料等。申请人否认曾经吸毒,根据证人证言、现场检测结果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申请人确实存在吸毒事实;申请人提出询问笔录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申请人被询问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申请人在被讯问过程没有被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情形,关于吸毒事实的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4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案发时尚在社区戒毒期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而非第(四)项,被申请人适用法律瑕疵,但并不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本机关予以指正。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4号《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公(新城)强戒决字〔2022〕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