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女,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20,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10号,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白*,男,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54,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4-1,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高**,男,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39,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10-2,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陈**,男,生于1952年7月1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34,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8-1,系涪陵区锦天*******房业主。
申请人黎**,男,生于1947年2月1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8******9-1,系涪陵区*********14-5房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020086754165。
行政负责人秦小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家松,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白*、高**、陈**、黎**(以下统称五申请人)以涪陵区锦天龙都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部分业主代表成员之名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涪崇办发〔2021〕71号《关于解散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告》(以下简称71号通告)不服,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1号通告。
五申请人称,71号通告援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强制性解散换届改选筹备组,适用法律不当,于法无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在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71号通告为行政指导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该指导行为符合规定要求,并无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以下简称该小区)位于涪陵区滨江路二段28号,其行政区域属被申请人管辖。
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之任期,于2020年3月1日届满。鉴于当时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之需,经被申请人和该小区所在的龙王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该社区)协商,同意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换届工作,延期启动。
2020年8月10日,随新冠疫情缓解,该社区在该小区张贴《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办法》。后通过被申请人和该社区人员工作,2021年4月15日,该小区拟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筹备组(以下简称该筹备组)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后续工作。2021年9月10日,该社区出具《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载明: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时间,于2021年9月30日17时前将填写好的表格交回原处。
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以该筹备组成立以来,虽开展了大量筹备工作,但至今尚未完成换届选举事宜,未能按期组织召开换届首次业主大会为由,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71号通告,载明:经审查,决定从即日起解散该筹备组。71号通告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申请人知道71号通告后不服,在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期一年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71号通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依法进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据此,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前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至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均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与非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和事作出的对该特定的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后者却不具有该行为特征。本案中,71号通告针对的特定对象显然该小区所有业主;从71号通告涉事效力方面看,则意味着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被申请人本次前期有效至2021年9月30日17时的后续指导和监督选举产生,继而该小区所有业主(包括五申请人)依附于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将不能实现,对该小区业主的相应权利义务无疑产生了实际影响,显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提出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之言,其后至第十九条中所称的“筹备组”,就法规制定的逻辑关系而言,指的应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而本案的法律事实证明,仅直接与“换届改选筹备组”具有关联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均规定的是特定法律事实一旦成就,筹备组即“自行解散”,行政主体不享有“审查”并决定“解散筹备组”的权力。故71号通告,系被申请人超越其权力作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涪崇办发〔2021〕71号《关于解散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