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37号
日期:2022-06-22
字 号:

申请人(死者彭**之女):彭**,女,汉族,1992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2******48,住重庆市涪陵区****2组。

申请人(死者彭**之妻):何**,女,汉族,1967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7******47,住重庆市涪陵区****2组。

委托代理人:徐**,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殷志勇,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鲜**,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涪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7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7号《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26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7号《决定书》,重新对死者彭**认定为视同工伤(亡)。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对本案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认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彭**不是工伤(亡)。综上,7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22年1月7日提交彭**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资料不全,经补正后于2月23日受理。经调查核实,2021年12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彭**驾驶摩托车进入单位白鹤梁榨菜厂准备上夜班,次日早上6点左右,被人发现其倒在白鹤梁榨菜厂立体库天桥下(未到达工作岗位),经到场的120确定其已死亡,死亡原因心肌梗死。彭**工作岗位是第三人的白鹤梁榨菜厂礼品车间操作岗,2021年12月25日晚上彭**尚未到达其工作岗位,其突发疾病死亡的相关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7号《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对彭**工作的礼品车间工作人员谭某香、夜班领班廖某春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4月3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周斌全,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蔬菜制品(酱腌菜、其他蔬菜)”等。2021年10月13日,彭**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第三人的白鹤梁榨菜厂礼品车间工作。2021年12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彭**驾驶摩托车进入单位白鹤梁榨菜厂准备上夜班,进入厂区后未到其工作的礼品车间;次日早上6点左右,彭**被人发现其倒在白鹤梁榨菜厂立体库天桥下,经到场的120确定其已死亡,死亡原因心肌梗死。第三人于2022年1月7日提交彭**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作出7号《决定书》,对彭**死亡一案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彭**死亡医学证明、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负有受理、审核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彭**死亡是否在“工作岗位”是能否认定视同工伤的焦点。对工作岗位的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彭**生前的工作职责是礼品车间操作岗,其死亡被发现的地点是第三人厂区内立体库天桥下,且死亡当天并未到达礼品车间。因此,彭**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7号《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