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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2〕38号
日期: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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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古明洪,职务局长。

申请人何**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涪陵公(反扒)强戒决字〔202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申请人送达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签字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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