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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47号
日期: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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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男,汉族,1967年9月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301196*******59;住址:重庆市涪陵区******4-21-2。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涪住建依复〔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鹤鸣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鹤鸣花苑小区时查验备案材料、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备案材料等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回复的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鹤鸣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是不负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撵走前物业服务公司后与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我作为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大会,不清楚物业什么时候更换了公司,也不清楚物业服务费定价依据,在前物业处交的装修保证金也没有退还。现物业公司拿不出合法的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我没有交物业费,直至物业公司将我诉至法院才看到《物业服务合同》,这期间《物业服务合同》都没有备案,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鹤鸣花苑小区前物业服务时消防设施是完好的,但重庆云悦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服务一年多便使用近100万元的大修金将消防主管道全部更换,对此作为业主想知道是怎么回事。同时,鹤鸣花苑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3年多,却没有备案管理规约,无法正常行使职责,被申请人也未尽到监管职责。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查询到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附3号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材料,因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送被申请人处备案,遂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现被申请人已经对该公司不备案的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附3号承接服务时的查验备案和相关材料,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为物业公司所承接的新建物业,本案中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承接的新建物业。同时,依据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和渝建物业〔2020〕17号,在2020年5月1日前承接查验不用备案,而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在2020年5月1日前承接的该区域,遂书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附3号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备案材料,经查该材料未备案,遂书面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鹤鸣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鹤鸣花苑小区的承接查验备案材料、鹤鸣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备案材料等。被申请人检索发现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鹤鸣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鹤鸣花苑小区时不是承接的新建物业不需要查验备案、鹤鸣花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未备案。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三项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的行为立案查处,并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立案审批表》和《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鹤鸣花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资料,由于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被申请人处没有相关资料;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经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查验备案等资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仅规定承接新建物业时需要查验备案,并未要求承接非新建物业时查验备案,重庆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鹤鸣花苑小区时并非新建物业,故没有承接查验备案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鹤鸣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备案等资料,由于鹤鸣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未将该项材料送被申请人处备案,被申请人对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行为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管权限,故没有《管理规约》备案等材料。因上述材料被申请人未获取、未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属于经检索“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作出《答复书》,将查找和检索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但是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详细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鉴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相关理由和依据,本决定书也对上述信息未获取、未保存的情况进行了逐项说明阐释,因此对本案申请人要求撤销《答复书》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住建依复〔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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