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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48号
日期: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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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37。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平,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中心法律服务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8号宏泰经典A栋4-1。

法定代表人:廖云,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作出的《对谢**变更执业机构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经与第三人协商办理转所手续,申请人与第三人的行政人员樊某庆到被申请人处办理审批业务时工作人员以“需要核查情况”为由拒绝。时隔三个月,申请人一直没有接道被申请人的通知,遂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尽快行政审批申请书”。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属于申请人正常异动申请,符合司法部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负责人合谋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资料,被申请人初审发现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不完善,一是申请的拟执业机构是“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法律服务所”,实际盖章的拟执业机构为“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第三人),二是拟执业一栏无手写签署意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待资料完善后另行提交,并当场将纸质申请资料全部退还给申请人。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请求尽快行政审批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复印件后,组织专人开展审核工作,查明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中拟执业机构手写签署意见、印章系第三人聘请的辅助工作人员樊某庆所为,樊某庆该行为未得到第三人授权,该签字盖章无效,且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拟执业机构前后不一致、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局的投诉证明不明确、申请资料均不是原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不予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查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陈述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6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工作人员樊某庆到被申请人处提交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资料,被申请人初审发现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中拟执业机构是“重庆市北碚区天生法律服务所”,实际盖章的拟执业机构为“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第三人),且拟执业一栏无手写签署意见,遂当场告知申请人待资料完善后另行提交。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尽快行政审批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复印件,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中拟执业机构手写签署意见、印章系第三人聘请的辅助工作人员樊某庆所为,樊某庆该行为未得到第三人授权。2022年5月8日,第三人出具《关于办理谢**异动相关情况的说明》,称该所为申请人盖章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系该所辅助工作人员“既没有严格审查异地置业材料,又未得到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主任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签字盖章,其行为违背了我所管理相关规定,此签字盖章无效”,同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发送《函告》,称不同意接收申请人到第三人处执业。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同意,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第三人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被申请人所为本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进行核准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异地执业申请,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异地执业/实习登记表》中存在明显瑕疵,且该表中载明的拟执业机构(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该表盖章因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无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做出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异地执业申请进行了审查,做出了《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对申请人撤销《答复》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谢**变更执业机构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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