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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75号
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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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女,汉族,1995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764,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村5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关于安全生产、经营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举报信》(以下简称《举报信》)作出处理或回复;责令该被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的诊疗场所、病房存在的安全隐患事实全面监督检查并处以罚款,责令整改和积极赔偿举报人的人身损害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现已更名为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上卫生间时,因地面积水湿滑,没有铺设防滑垫,导致申请人跌倒在地受伤,面部有4公分长的血口,手也受伤,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举报信》,要求对第三人的诊疗场所,病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全面监督检查,但被申请人收到后不作处理和答复。被申请人构成失职,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座机电话联系申请人,对《举报信》所反映的情况作了口头答复,并将《举报信》扫描转交给区卫生健康委,要求卫健委尽快办理。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区卫生健康委传来的《关于对孙**举报事项调查处理有关情况的函》,写明了事发后涪陵中心医院(现改名为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立即对耳鼻喉头颈外科所有卫生间进行了防滑处理,并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本级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无权对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涪陵区各部门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是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医院的安全隐患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并处以罚款等应由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因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现已更名为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卫生间摔倒受伤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要求对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诊疗场所、病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并处以罚款,责令整改和积极赔偿举报人的人身损害损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举报信》,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作口头答复,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5月16日,区卫生健康委向被申请人回复《关于对孙**举报事项调查处理有关情况的函》(以下简称《函》),对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函》、邮件交寄单、《举报信》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书、证据材料等。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且负有处理安全生产隐患、事故的投诉举报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卫生健康委的调查处理情况作出回复,或者责成区卫生健康委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做出处理回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做了相应调查处理,但未对申请人就相关处理情况作书面回复,属于程序瑕疵,对申请人要求对《举报信》作出处理回复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属于申请人与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之间的民事纠纷,申请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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